河源律师事务所

遗产分割有哪些法律规定要遵守

当前位置 : 首页 > 婚姻家庭

遗产分割有哪些法律规定要遵守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关键词: 遗产分割有哪些法律规定要遵守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案情回顾:

台某、田某夫妻二人有一养子小台,二人拥有楼房一套。1995年11月,台某因病死亡。2003年6月,田某与侄儿小田、侄媳小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经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台某生前与其妻田某拥有楼房一套。台某生前无遗嘱。台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台某与田某婚后无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台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田某继承。附后的遗赠扶养协议载明:小田、小张夫妇负责田某的衣、食、住、行及生养死葬义务,并负责对田某财产的保管;田某将一切日常生活用品和楼房一套遗留给小田所有。2006年7月5日,田某因病死亡。现小台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台某、田某的房产。

法官讲法: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本案中,诉争楼房为台某、田某夫妻共同财产,台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其死亡后,属于台某的遗产应由其妻田某、养子小台依法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因田某无权处分台某的财产,田某与小田、小张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为部分有效。因本案诉争房屋在田某死亡后,一直由小田、小张管理。根据《继承法》关于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规定,上述楼房归田某、张某所有较为适宜,但田某、张某应按照小台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给予其房屋折价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参照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确定。由此,法院判决该套房屋归小田、小张所有,二人给付小台房屋折价款9万余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