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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邻居偷电索赔偿 证据不足依法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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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邻居偷电索赔偿 证据不足依法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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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现自家用电量非正常大增,怀疑邻居偷了自家电量,多方交涉无果后,杨先生将邻居陈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用电损失500元,冰箱损失1000元,并将损坏的公用配电箱恢复原状。近日,丰台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与陈女士在丰台某工厂宿舍楼对门而居。因发现自家用电量非正常大增,自2005年8月起,杨先生多次向居委会、供电局、工厂等部门反映陈女士家偷电,并报警,但均未查实陈女士家存在偷电行为。2007年,杨先生仍多次到工厂反映情况。同年4月17日,工厂信访办及后勤部工作人员到现场彻底检查线路,也未发现异常。杨先生对检查结果持异议,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庭审过程中,陈女士辩称:原告无中生有。请求法院驳回杨先生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先生应对陈女士偷电及损坏配电箱及冰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其主张,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