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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儿媳不按协议腾房 法院支持公公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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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儿媳不按协议腾房 法院支持公公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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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婚后离家出走,前儿媳占用公公的房屋拒不返还,经居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又以孩子不同意为由不履行协议。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前儿媳腾退所占用的公公的房屋。   朱先生系朱老汉之子。朱先生与刘女士系夫妻,二人生有一子小朱。2003年11月,刘女士与朱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小朱由朱先生抚养,二人所有的位于门头沟区大峪前街某院南平房3间西边1间归男方,东边2间归女方。此后,朱先生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朱老汉与刘女士、小朱共同居住于该院内。该院内另有朱老汉的北房3间及棚屋1间。现朱老汉所有的北房西侧1间由小朱居住使用,刘女士所有的南房西侧1间由朱老汉居住使用。后朱老汉与刘女士就换房一事发生纠纷,经居委会调解,朱老汉与刘女士就返还房屋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刘女士以未成年的小朱不同意为由拒绝履行。   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诉争房屋为朱老汉所有,朱老汉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刘女士、小朱在朱老汉不同意情况下,无权继续使用该房。且刘女士与朱老汉就该房的返还达成调解协议,其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故判决刘女士及小朱将该房屋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