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律师事务所

重症病人住院期间昏倒洗澡间 医院被判赔偿

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律顾问

重症病人住院期间昏倒洗澡间 医院被判赔偿

* 来源 : * 作者 :
重症病人王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从护士处取得洗澡间的钥匙洗浴,后被发现昏倒在洗澡间,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医院在重症病人住院期间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医院给付家属丧葬费三千二百八十元八角、死亡赔偿金三万一千九百六十四元八角、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元。   2006年2月,王某某因“间断胸闷憋气4年余,加重1月”入住北京某医院,入院诊断为极高危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型糖尿病等。2006年2月23日晚10时40分,王某某从值班护士处取钥匙洗澡,晚11时其他患者家属发现王某某晕倒在浴间,并呼叫值班医生及护士,值班医生及护士及医师立即到场,发现王某某倒在地上,遂立即进行抢救。2006年2月24日凌晨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王某某死亡日期为2006年2月24日,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心跳呼吸骤停”,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心功能不全”,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5分钟。   王某某家属认为,是医院的失职行为及抢救不利导致王某某死亡。家属认为,当日晚医院熄灯后,王某某想洗澡,值班护士没有阻止他,也没有说注意安全的事项,最终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故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16404元、误工费800元、交通费200元、死亡赔偿金159824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一中院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表明造成王某某死亡的原因是由洗澡直接导致,且洗澡的要求也是由王某某本人提出的,但是,王某某从值班护士处得到钥匙的事实已经确认。医院作为专业诊疗机构,应比患者更清楚病情的危险性和复杂性,以及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医院应针对患者的病情给予周全的护理和负担审慎的注意义务。护士将钥匙交给王某某后,未对其进行及时有效地看护,故医院对此存在过错。患者王某某在身患重病的情况下执意要求淋浴,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