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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流动中骑马受伤应属工伤天津遗产继承律师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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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流动中骑马受伤应属工伤天津遗产继承律师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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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马(中国)员工郎女士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流动中受伤,但被劳动局认定为非工伤,她将向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

    向阳法院对此作出判决。

    法院以为,宝马(中国)所组织的团队建设流动是1项正常工作安排,员工郎女士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判决撤销向阳区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责令劳动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郎女士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外派到宝马(中国)汽车商业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

    2007年7月20日,7月21日,郎女士根据宝马公司的工作安排,参加了宝马(中国)和华晨宝马销售部共同举办的销售团队建设流动。

    在马术练习中,郎女士从马背上摔下受伤,后经病院诊断为胸11锥体压缩性骨折。

      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以单位申请的形式向向阳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2007年10月,向阳区劳动局因以为骑马是娱乐流动,不属于工作范畴,因此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

    2007年12月,郎女士申请复议,但非工伤结论仍被维持。

      郎女士后将向阳区劳动局诉至法院。

    她以为,团队建设流动是宝马(中国)汽车商业公司销售部例行的1项工作安排。

    她作为公司员工,听从公司安排,参加团队建设流动应属于执行工作职责,是她的工作内容之1。

    她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郎女士在宝马(中国)的同事也为其出庭作证。

      但向阳区劳动局仍坚持以为,宝马(中国)组织的团队建设流动主要是在娱乐建设场所入行镭射射击,骑马和打高尔夫等流动,内容纯属娱乐健身和旅游性质,而郎女士到宝马(中国)的工作职责中并不包括这些娱乐健身流动。

    劳动局以为,根据相关划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不应包括游览,娱乐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

      法院以为,判定职工所参加流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流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认定,而应从该项流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用度承担等多方面因素入行审慎考量。

    宝马(中国)组织的团队建设流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门,是该公司在经营治理过程中的1项正常工作安排。

      法院以为,郎女士在参加团队建设流动马术练习中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划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