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律师事务所

劳动工伤赔偿申请时效起算点天津遗产继承律师遗产分割

当前位置 : 首页 > 离婚纠纷

劳动工伤赔偿申请时效起算点天津遗产继承律师遗产分割

* 来源 : * 作者 :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条件。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7条第2款划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支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该划定明确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申请时效及其起算时间,以及受理申请的行政部分。

      ??  律师辨析:  ??  1,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

    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在1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1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  2,文义解释是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7条第2款划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字面含义上望,“事故”是对于“伤害”的润饰和限制,即这里的“伤害”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支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

    工伤事故发生后,假如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准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7条第2款划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百3十7条的划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z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第1百6十8条划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显著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实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固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定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划定。

    劳动保障部分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尺度。

      ??  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资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表,SFZ,医疗费凭证,出院记实,医疗证实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