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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讯庭关于对原判决计算有误及不同法律关系如何处理题目得答复天津遗产继承律师遗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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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讯庭关于对原判决计算有误及不同法律关系如何处理题目得答复天津遗产继承律师遗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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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津遗产继承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经济审讯庭 文  号:法经[1992]29号发布日期:1992-3-6执行日期:1992-3-6山东烟台造舟厂:  你厂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1月21日作出得〔1990〕鲁法经监字第5号事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依法入行了审查。

    现对你厂提得两个题目答复如下: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鲁法经监字第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2项判由济南清河电梯厂返还你厂已付加工费110800元,第3项判由你厂赔偿清河电梯厂购买钢材,人工场地占用费得损失54766.49元,该判决以为上述2,3项相抵,清河电梯厂应退归你厂56033.51元,兑除1,2审法院审理中及判决后已执行得15万元,你厂应将多执行得93966.49元退还清河电梯厂。

    你厂提出清河电梯厂曾擅自处理管汇材料得款4.6万元,清河电梯厂实际损失只有8766.49元,上述款项兑除已执行得款项15万元后,你厂仅应将多执行得47966.49元返还给清河电梯厂。

    经审查情况属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计算数额有误,可在执行时予以更正。

      2,清河机械维修厂未经你厂同意,原价转让15组管汇给联4是事实,但你厂知道后并未提出异议,且在联4验收加工物后,直接支付货款,应视为你厂对清河机械维修厂同联4转让行为得认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此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审理是有道理得。

    联4与你厂得经济纠纷,你厂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十4条得划定,向有管辖权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另案处理。

    最高法院经济审讯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