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定州市药材站与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给站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纠纷1案指定管辖题目得复函天津遗产继承律师遗产协议
关键词: 天津遗产继承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经函[1991]135号发布日期:1991-11-2执行日期:1991-11-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法经请〔1991〕1号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法(经)〔1991〕128号关于河北省定州市药材站与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给站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纠纷1案管辖题目得讲演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8年10月18日,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给站与河北省定州市药材站(原名定州市康保中药材经销站)在河北省定州市签订了1式两份自然牛黄购销合同,双方商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同日,双方还商定,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给站向定州市药材站借款19.3万元,亦由供给站经理签具收条后,定州市药材站即当场交付了汇票,履行了借款义务。
因此,就本案购销合同而言,合同签订地在定州市,合同履行地在沈阳市,定州市人民法院和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鉴于定州市人民法院先于沈河区人民法院立案,该院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划定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同时,考虑到本案合同已实际履行,定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本案得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十7条之划定,本院现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责成有关法院协助定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得法律文书。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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