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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存案实施中有关题目得说明天津遗产继承律师遗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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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存案实施中有关题目得说明天津遗产继承律师遗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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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津遗产继承律师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治理划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推入建材市场产品使用技术质量的好转,做好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存案工作,针对存案日常办理过程中泛起的题目,特作如下说明:  一,凡列进我省使用存案目录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办理使用存案时,均需提供产品鉴定证书或评估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存案产品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中所列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的"(一)执行国标,行标的各类水泥,建筑石材和建筑非承重砌块,空心砖;(二)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等两大类产品,今后在申办存案时均需提供鉴定证书或评估证书。

      二,建材设备供给单位入行按期讲演时,要正确填报《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存案产品按期讲演申报表》(附后),并提供产品在我省建设工程中的使用情况的证实,包括所用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和产品是否正常使用等内容,并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盖章确认。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要入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存案产品监管,对应存案而未存案的,要督促其供给单位及时申办使用存案。

    对逾期仍未存案的,要按划定入行处理。

      执行中有何题目,请与省建设厅材料装备处联系,联系电话:0311-87904570.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存案产品按期讲演申报表》(略)二○○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