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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得划定天津遗产继承律师天津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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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得划定天津遗产继承律师天津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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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津遗产继承律师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轨制,该条划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1,给对方造成损失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入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得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反老实信用原则得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发源于罗马法,发铺至今已经有很完整得理论和划定,但是我国合同法划定得缔约过失责任还有不完善之处,有待入1步得完善。
  本文对于完善我国得缔约过失责任轨制提出了简朴得3条建议:  1.关于先合同义务得1般划定。
  先合同义务得确定在缔约过失责任轨制中举足轻重。
它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首要条件前提,也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得合用范围得根本尺度,仍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得赔偿范围得重要因素。
因此,关于先合同义务得划定中,须对先合同义务得概念,基本内容及时间界点作出明确划定。
  2.应对信赖利益赔偿范围作出界定。
  对于信赖利益损失得范围得界定是至关重要得,《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划定。
这容易导致将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混为1谈。
1方面有可能使受害人得赔偿哀求得不到知足,另1方面有可能加重缔约过失责任,造成不公平得现象。
因此,笔者建议,为便于司法操纵,有必要对信赖利益得赔偿范围作出界定。
  3.《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得划定范围过窄。
  《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得范围仅限于贸易秘密。
事实上,缔约上保密义务之对象,除贸易秘密外,还应包括缔约对方得自己身份,财务状况等秘密信息。
只要缔约人对这些秘密信息入行泄露,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得重要组成部门,它在民事责任中具有独立得价值,它得确立,对于我国民事责任体系得完善具有深遥得意义。
现实糊口是纷繁复杂得,我们不能只拘泥于法律得1般划定,只有在理论上不断锝对其入行探索和立异并将其运用于实践,才能使这1轨制富有生命力,以适应社会糊口发铺得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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