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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天津遗产继承律师遗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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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天津遗产继承律师遗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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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津遗产继承律师

     【为您推荐】长安区律师翠屏区律师寿光市律师贵池区律师3河律师永昌县律师淮阴区律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撤销权的行使较为普遍。

     在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逃避债务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以撤销权为武器,是债务人的恶意讨债措施回于无效。

     既然撤销权有这么大的效力,今天律师365小编就为大家先容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1,大陆法以为,合同撤销权的主体为法规着重保护的1方当事人(如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发生曲解确当事人等),另1方当事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作法,采取区别制。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划定,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 a.因重大曲解订立的;b.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 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2,但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将因重大曲解,显失公平而签订合同的撤销权,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悖于设置撤销权的立法目的。

     由于设置撤销权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受损害方的权利,同时根据撤销权是1种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设置也要尊重受损害方的意愿。

     受损害方可以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出发,申请撤销;也可以抛却权利或利益而不申请撤销。

     假如说将撤销权也赋于另1方,这样有时显然会违反受损害方的意愿,无异于又将其意志强加于受损害方。

     况且有时主张撤销,对受损害方可能更为不利。

     因此,在完善我国有关民事立法时,对于因重大曲解,显失公平而签订合同的撤销权,也应划定受损害方或有瑕疵意思表示的1方享有撤销权。

     详细而言,对于因重大曲解订立的合同,曲解方享有撤销权;对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的1方或不利益的1方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方式1,1种观点以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划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需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哀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另1种观点以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1定必需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

     假如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假如对撤销题目双方产生争议,则必需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由于合同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1种形成权,因而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

     2,另1方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划定的"有权哀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并不能等同于"应当或必需哀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前者是种授权性规范,后者是强制性规范,"有权哀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并不排除撤销权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并能产生撤销权的效力。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对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的解答,撤销权这项权利是民法中必不可少的1项权利,他对债权人来说在1定程度上起到债权保护的作用。

     所以能够更加促入公平的实现。

     更有利于日后市场经济的不乱发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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