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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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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

* 来源 : * 作者 : 河源律师事务所

1.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是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2.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及对方当事人发言;对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对于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和他的辩护人发言,然后依次进行辩论。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或者是没有被抗诉的被告人。也应当让其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

3.辩论终结后,上诉人(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然后由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判。

鉴于开庭审理的方式是在检察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核实证据,充分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便于合议庭全面弄清案件事实真相,通盘考虑定罪量刑,确保审判质量,因此,第二审法院应尽量采用这种开庭审理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既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该规定充分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一些边远地区交通不便有的一审、二审法院相距甚远等实际情况,从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的目的出发,作出了这样变通、灵活的规定。

(4)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

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就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

采用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只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而事实清楚的判断标准,法律并未加以明确规定,理论上应理解为是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讯问,认为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诉讼经济的方面考虑,可以对这类案件不开庭审理。这样做有利于提高二审法院的办案效率,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使之成为开庭审理方式的必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