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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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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

* 来源 : * 作者 : 河源律师事务所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成立该罪只要求实施生产、销售行为,不要求判断具体危险,因此该罪是抽象危险犯。

【注意1】预备行为对法益是抽象、缓和的危险,因此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都是抽象危险犯。

【注意2】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分。相同点:成立犯罪都要求有危险;不同点:对危险程度的要求不同。

第一、具体危险犯要求具体危险,由法官根据行为时的情况认定:抽象危险犯要求抽象危险,直接根据立法规定或社会观念认定。例如,根据司法解释,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成立危险驾驶罪。据此只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就推定是醉酒,不管行为人生理上有无实际醉酒。注意: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推定的危险。

第二、具体危险犯在立法上通常规定“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抽象危险犯在立法上通常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构成犯罪。例如,只要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盗窃枪支罪,因此盗窃枪支罪是抽象危险犯。

构成犯罪从易到难:抽象危险犯→且体危险犯→宴害犯。立法者通常将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危险驾驶罪(醉驾)。

(三)结果与构成要件

根据结果有无法律明文规定,可将其分为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1.行为犯,是指法定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犯罪,实害结果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伪证罪、盗窃枪支罪等。注意:行为犯大致等同于抽象危险犯。

2.结果犯,是指成立犯罪要求出现实害结果,实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所有的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等。注意:结果犯大致等同于实害犯。

【总结】以下法条为常考的实害犯:

(1)丢失枪支不报罪(129条):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2)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要求“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3)寻衅滋事罪(第293条):要求“破坏社会秩序”

(4)滥用职权罪(第397条):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结果加重犯

这是指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重处罚结构:基本行为+加重结果=基本罪名+加重处罚。例如,甲故意伤害乙,过失致其死亡。甲实施了伤害行为(基本行为),导致乙死亡(加重结果)。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只定故意伤害罪(基本罪名),要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