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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聊什么是合同代为履行和代为受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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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聊什么是合同代为履行和代为受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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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般来说,合同债务的履行应当由债务人入行,合同债权的受领也应当由债权人承受,但是国外很多国家从债务履行的效率原则出发,划定在1定的前提下,第3人可以代债务人了债,第3人也可以代债权人接受债务了债。我国《合同法》鉴戒了其他国家的进步前辈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3角债”现象的普遍性,从而划定了代为履行和代为受领轨制。

  (1)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在1定前提下第3人可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轨制。

  代为履行的适应应当具备1定的前提,其主要包括:(1)据合同性质,应当可以由第3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或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特别信任关系产生的债务都不可以代为履行。此外在法律有特别划定必需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则第3人代为履行是无效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由第3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商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务只有在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债权受领给付之后才能取得履行完毕的效果。然而只要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认可第3人的履行,则可以实现代为履行轨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关于第3人代为履行的商定是代为履行成立的核心前提。(3)代为履行的第3人必需有为债务人了债的意思。?有第3人明确地代替债务人了债的意思,第3人的行为或者可以解释为为自己了债或者无偿赠与或者无偿服务等,并不能取得使与其本无任何关系的原合同债务清结的效果。

  代为履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第3人根据合同的划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天然终止。(2)第3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Υ约责任。第3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3人因此成为合同的1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1般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只能存续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此,第3人假如在代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履行的过程中,泛起了Υ约行为,相应的Υ约责任仍旧应当由其代替履行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来承担。(3)假如第3人为有前提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债务履行完毕,前提开始生效,第3人根据前提的划定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其代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哀求债务人承诺的对待给付。假如第3人与债务人本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为原来之债的债权人,假如第3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可以抵销的性质,则第3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因第3人对原债权人的清结行为而清结。可见,代为履行在轨制功能上确实可以节省时间,进步效率,并节省履行用度。

  (2)代为受领

  代为受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债务人可以向合同以外的第3人履行合同债务从而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履行轨制。代为受领应当具备1定的前提,其主要包括:(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务正当有效,这是产生第3人代为受领权的基础。假如债权无效,则第3人无代为受领的根据。(2)合同债权人债务人商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受领方为第3人。这1前提使债务人向第3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被双方当事人认可为犹如向债权人亲身履行,则在法律上实现清结合同债权债务的实际效果。(3)债权人与第3人之间存在由第3人代替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商定。我国《合同法》第64条固然?有明确划定债权人与第3人之间须达成代为履行的协议,然而?有这1商定,第3人的受领权就会缺乏条件前提。由于在实际经济糊口中除了1些纯获利益的个别受领行为之外,第3人的代为受领通常以实现第3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为受领前提,假如仅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就实现代为受领,即是剥夺了第3人的选择权,由于第3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与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究竟属于两种性质的债务,法律应当给予第3人拒尽的机会。最枢纽的题目在于,假如?有债权人与第3人的商定,在合同债务人向第3人履行债务时,则第3人根本无义务受领,则债务人不能顺利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代为受领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假如合同债务人适当地,全面地向第3人履行了合同债务,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结完毕。(2)假如合同债务人对第3人的履行泛起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Υ约责任。反之,假如第3人无合法理由拒尽受领债务人的履行时,仍旧由合同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3)基于第3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商定,代为受领可以实现第3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结,从而实现合同法设计此轨制的初衷,即效率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