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律师事务所

河源律师事务所分析宜春袁州区法院审理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离婚纠纷

当前位置 : 首页 > 离婚纠纷

河源律师事务所分析宜春袁州区法院审理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离婚纠纷

* 来源 : * 作者 :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宜春市袁州区某建材采石场成立以来,企业投资人多次变更,并先后对租赁的林地进行过开采性破坏。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夏某投资20万元股金,成为该企业的股东,并于同年10月16日被任命为该企业的改建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在企业改建期间,被告人夏某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在袁州区通过雇请挖机以清理原植被、清除表土方式,对林地进行破坏性开采石头。  经鉴定,共占用林地130.67亩,所占林地用于采矿建设,破坏严重,难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经核对2017年、2019年及2020年状况,该采石场在占用林地范围内,2019年前、2020年前及2021年前,占用林地面积分别为4.31公顷、0.4976公顷和4.31公顷。  另查明,2021年5月29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到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在案发后,该采石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对具备修复条件的地区进行垦复并复绿,面积为62.79亩,同时委托袁州区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修复生态环境,并承担修复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作为宜春市袁州区某建材采石场的股东,违反土地和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清理原植被、清除表土方式,对林地进行破坏性采矿,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夏某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进行复绿,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1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