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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律师事务所——债务转让与第3人履行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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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律师事务所——债务转让与第3人履行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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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与第3人履行的区别是什么 1.协议的存在。 2.协议的内容。 3.债权人的同意。 由于债务转让和第3人履行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截然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正确加以区分,就显得尤为必要。小编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协议的存在。债务人和第3人之间是否存在1定的协议,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3人履行的1个重要方面。第3人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基于无因管理而代为履行,即第3人履行并不1定要求其与债务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但债务转让必须由债务人与第3人达成协议。因此,如果债务人与第3人之间没有协议存在,则债务人与第3人之间必然没有债务转让行为发生。当第3人履行时,其行为就可能为第3人履行。 2.协议的内容。在债务转让和第3人履行两种情形下,债务人与第3人都有可能达成1定的协议,协议内容的不同,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3人履行的基础。如果协议的内容明确为转让债务,则可认定债务人和第3人之间可能发生债务转让。如果协议内容明确为委托第3人履行合同,第3人则为履行辅助人,此时不发生债务转让。 3.债权人的同意。我国合同法第8十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3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是发生债务转让的前提。只有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债务转让的效果。如果债权人没有表示同意,即使债务人和第3人有债务转让的协议,债务也不因此发生转让。第3人因此而履行债务的行为,并不是对其所承担债务的履行,而只是作为履行辅助人代替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有必要强调的是,债务转让相当于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合同的变更,并在债权人和第3人之间成立新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应当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则不能认为债权人已经同意。同时,债权人的同意必须是对债务转让的同意,而不能仅是对第3人履行债务的同意。如果债权人只是同意接受第3人的履行,即使债务人与第3人有转让债务的协议,也不能由此推定债权人已同意债务转让。 以上就是由律师之家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债务转让与第3人履行的1些相关要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律师之家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师之家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