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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篇>交强险和第3者责任险并存时,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限江苏范围)天津遗产继承律师遗产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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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篇>交强险和第3者责任险并存时,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限江苏范围)天津遗产继承律师遗产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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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津遗产继承律师

     张律师解答: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假如发生交通事故得机动车方系根据《强制保险条例》得划定投保交强险得,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十6条第1款得划定,在保监会宣布得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用度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超过该限额得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十6条第1款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十2条划定得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得赔偿责任。

    若该机动车方同时持有其它机动车第3者责任保险合同得,由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得商定另行处理。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假如发生交通事故得机动车方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了机动车第3者责任保险且该保险合同尚未到期得,应当依照该保险合同得商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得赔偿责任。

    3,《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假如发生交通事故得机动车方没有根据《强制保险条例》得划定投保交强险,也不持有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得尚未到期得其它机动车第3者责任保险合同得,应当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十2条得划定,由该机动车方按保监会宣布得交强险责任限额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得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十6条第1款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十2条划定得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得赔偿责任。

    

4,交强险责任限额得分项限额尺度和赔偿项目,应参照保监会批复同意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