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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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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

* 来源 : * 作者 : 河源律师事务所

1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中,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决、裁定仍可上诉或抗诉;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除死刑案件外,均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权人不得再行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宣告裁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告。

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何处理作了详细规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5.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