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律师事务所

证据时发生的费用或税项但受委托方法院

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律顾问

证据时发生的费用或税项但受委托方法院

* 来源 : * 作者 : 河源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河源律师事务所

证据时发生的费用或税项但受委托方法院根据其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在调取证据时,要求委托方法院预付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的费用,以及因采用委托方法院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殊方式调取证据所产生的费用


(1)关于受托取证的要求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收到对方法院的委托书后应当立即将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相关文件转送根据其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完成该受托事项的法院;如果受委托方法院认为委托书不符合该安排规定,影响其完成受托事项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法院,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法院补充材料。受委托方法院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受委托方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执行受托事项,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照特殊方式执行委托事项的,如果受委托方法院认为不违反本辖区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其特殊方式执行。

如委托方法院提出要求,受委托方法院应当将取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委托方法院,以便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能够出席。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受委托方法院完成委托调取证据的事项后,应当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如果未能按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全部或部分完成调取证据事项,受委托方法院应当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妨碍调取证据的原因,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如果当事人、证人根据受委托方的法律规定,拒绝作证或推辞提供证言时,受委托方法院应当以书面通知委托方法院,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


(2)关于出庭作证的问题

受委托方法院可以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并经证人、鉴定人同意,协助安排其辖区的证人、鉴定人到对方辖区出庭作证。证人、鉴定人在委托方地域内逗留期间,不得因在其离开受委托方地域之前,在委托方境内所实施的行为或针对他所作的裁决而被刑事起诉、羁押,或者为履行刑罚或者其他处罚而被剥夺财产或者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任何方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证人、鉴定人完成所需诉讼行为,且可自由离开委托方地域后,在委托方境内逗留超过七天,或者已离开委托方地域又自行返回时,上述所指的豁免即行终止。证人、鉴定人到委托方法院出庭而导致的费用及补偿,由委托方法院预付。此处所指出庭作证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还包括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