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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的刑事法律就其基本原则和内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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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的刑事法律就其基本原则和内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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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的刑事法律就其基本原则和内容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深受唐宋法律的影响。唐宋法律中的一些量刑原则和罪名,也被西夏所沿用。不同的是,西夏结合了本民族的某些习惯以及实际情况,对于某些犯罪的规定及刑罚的适用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体现了自身的特点。

量刑的一般原则

1.重刑主义原则

西夏的开国君主以刑法作为威慑手段,奉行重刑主义的原则。李元昊建国时,他的重要支持者、野利部的野利仁荣就提出:“商鞅峻法而国霸,赵武胡服而兵强”,主张按照党项民族的状况和风俗,“顺其性而教之功利,因其俗而严以刑赏”。这一原则在西夏法律内容上得到了具体的体现。首先,从法律内容来看,对于一些恶性犯罪以及危害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犯罪,在量刑上一般都是适用重刑,如侵犯财产的犯罪、破坏牲畜的犯罪和军事犯罪等。其次,在刑罚制度方面,出现了长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这在中国的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2.按身份量则

按行为人的身份来定罪量刑,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西夏法律自然也不例外。而且在内容上,比前朝法律的规定更为具体。

(1)贵族官员犯罪

西夏对于贵族和官员犯罪,继承了前朝法律有关“八议”和“官当”的规定。对于属于“八议”的对象,可以享受减免刑罚的优待;②对于有官之人的儿子和兄弟,以及僧人、道士,除了个别犯罪外,可以根据官职大小,用官抵罪或比照庶人减轻刑罚。

(2)亲属相犯

西夏对于亲属之间相互侵犯的行为,不仅继承了前朝法律按服制定罪的原则,而且在法典中,专门规定了“亲节门”,明确将服制关系写进了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