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律师事务所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

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律顾问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

* 来源 : * 作者 : 河源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一)项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据此可知,选项B中的当事人甲因胃病发作住院而无法出庭应诉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情况,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没有错误。因此,选项B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据此可知,选项C中的情况属于诉讼终结的情况,而非按撤诉处理的情况。因此,选项C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中止。因此,选项D正确。

2.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单选第34题)

A.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

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 C.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

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答案】D

【考点】诉讼中止

【解析】《民诉意见》第 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